一對夫妻在經法院判決離婚時約定兒子由女方撫養,男方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在離婚后,男方就一直拒絕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女方便以兒子的名義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該強制執行的申請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為父母離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沒有解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沒有改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就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的。
劉某和蔣某經人介紹結婚,且兩人均系再婚,后兩人生育小孩蔣某某,婚后兩人家庭經濟困難,生活中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兩人因性格不合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劉某訴至法院起訴離婚,后經法院判決劉某和蔣某離婚,婚生小孩蔣某某由劉某撫養成人,蔣某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4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但是判決生效后,蔣某一直未支付小孩撫養費,2014年6月,申請人蔣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后,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要求其主動履行,但被執行人仍無動于衷。執行人員也對其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均未果。隨后,申請人的母親告知執行法官被執行人蔣某正在家中,執行人員立刻驅車趕往被執行人家中將其拘傳至法院,面對執行法官,被執行人態度惡劣,聲稱自己沒錢,并且以不讓探視小孩為由拒絕給付撫養費,同時還將與前妻之間的矛盾發泄在小孩的身上,完全不盡一個父親應有的責任。看到被執行人這種惡劣的態度,執行人員一度做其工作,希望其能明辨事理,多為小孩考慮。但是,由于其與前妻積怨太深,心中的結無法打開,其態度仍未轉變。看到這種情況,執行人員決定對其拘留十五天,并向其送達拘留決定書。在被拘留兩天后,被執行人主動打電話給法院執行法官,承認其錯誤,向執行人員保證其會主動履行,希望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看到被執行人有所反省,執行人員趕往拘留所對其解除拘留,至此,這起生父拒付撫養費的鬧劇有了圓滿的結局。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蔣某和劉某在經法院判決離婚時,確定了蔣某需要支付蔣某某的撫養費,在蔣某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蔣某某作為被撫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蔣某的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夫妻在離婚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的內容,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往往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的,這是其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的體現,如果拒絕支付撫養費的,那么就是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