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在生了孩子后外出打工,孩子留給了丈夫的父母照顧,在近四年的時間里,孩子一直是由爺爺奶奶照顧的,但因為兒子和兒媳協議離婚,孩子的爺爺奶奶便將兒子和前兒媳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一筆四年的“帶孫費”,但是這一訴訟請求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1年4月,陜西省商洛市丹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場案件。原告方老兩口稱,在小兩口外出打工的四年間,孫子小強一直由老兩口照顧。但在2020年9月,前兒媳王某和兒子張某協議離婚,王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68000元,其中包括王某外出打工四年期間的撫養費。孩子跟隨父親生活,王某享有探望權。眼看小兩口復婚無望,老兩口遂決定將兒子和前兒媳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共同支付給自己四年的“帶孫費”96000元(按每個月2000元計算)。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二原告所主張的“帶孫費”,實際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費在孩子身上的費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張的勞務工資。在二被告離婚時,王某已經一次性支付了孩子18周歲前的全部撫養費,其中包含被告其外出打工四年期間應負擔的孩子撫養費。故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實難支持,因此,法院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王某和張某在外出打工期間,讓張某的父母帶孩子?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67條第1款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第1068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王某和張某對于未成年的小強負有當然的和法定的撫養和教育義務,由于兩人外出打工,在客觀上無法直接撫養小強,而由張某的父母來照顧小強,但這并不能因此排除王某和張某對小強所負有的撫養義務,其應當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撫養義務。
問題2: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何會被法院駁回?
律師指出:在本案中,王某和張某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就已經約定了王某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孩子在兩人離婚后則由張某撫養,那么在此前提下,張某的父母還將王某和張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一筆“養孫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示: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法定的,是源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不會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影響。當父母因為客觀原因不能直接撫養子女的時候,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顧,這時候子女的父母應當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代替履行自己應盡的撫養義務。當然從情理看,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顧也是很常見的,但這并不能成為父母逃避或是不履行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