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婚后不斷產生矛盾,丈夫也因此經常對妻子實施暴力行為,甚至在妻子生下孩子后,又到妻子家鬧事,妻子實在無法忍受,便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定兩人的感情完全破裂,準予離婚。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說到,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是正常的,關鍵是如何正確地解決這些矛盾,而家暴行為無疑是會使這些矛盾進一步加劇,并導致感情的完全破裂。
劉某和李某在認識不到3個月的時間便結了婚,然而婚后不久,雙方便經常因瑣事爭吵,李某脾氣暴躁,經常無故實施家庭暴力,致劉某手臂、頭部等多處受傷。劉某認為李某的種種暴力行為,讓自己的身體和精神受到嚴重傷害。一天劉某在父母家中,李某糾集自己家里十多人又來到劉某家里鬧事,劉某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報警,并丟下自己出生不到兩個月的兒子離家出走。隨后,劉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和李某在登記結婚之前從接觸相處時間短,未能充分了解彼此的脾氣秉性、價值觀念便草率登記結婚。鑒于雙方缺少婚前感情基礎,且婚后因瑣事發生爭執和肢體沖突后劉某以報警的方式拒絕與李某見面并和好,雙方并無繼續共同生活的共同意愿和感情基礎,因此法院調解準予雙方離婚。其婚生子由男方撫養,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劉某和李某因為在婚前對對方了解較少,導致婚后不斷產生矛盾,而李某作為丈夫,又經常對劉某實施暴力行為,甚至在劉某生下兒子后不久又到劉某家鬧事,這導致了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所以法院是會判決兩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內對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不僅是對另一方身體和心理上的巨大傷害,也是破壞夫妻感情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夫妻之間在發生爭吵和矛盾后,應當是采用和平的方式加以解決,訴諸暴力行為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使兩人的婚姻真正走向盡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