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得知自己的準兒媳和兒子在有婚約的情況下還改嫁了他人,便將昔日的“親家”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基于婚約而給付的財物屬于彩禮,當婚約無法實現時,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收受彩禮的一方返還彩禮。
原告白某如訴稱,原告之子白某某與被告之女共某某在2010年正月舉行了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時原告給付彩禮款55000元。原告之子白某某與被告之女共某某生育了一個女兒,2013年4月共某某在做家務活時,不慎將眼睛戳傷,經住院治療后,再未回家與白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3月共某某改嫁他人。現訴請要求被告退還彩禮款55000元。被告共某辯稱,原告所說情況基本屬實。二人子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某某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用應由原告支付,且婚后育有一女原告要承擔撫養費,故不同意退還原告彩禮款及承擔相關費用。本案中原告給付被告財禮款后,雙方子女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后,發生矛盾,被告之女另行改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得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但原告之子白某某與被告之女共某某同居生活已達兩年之久,在同居生活期間育有一女,故對返還彩禮款的數額,應根據本案的事實酌情予以確認。被告辯稱要求原告承擔孩子撫養費及其女兒共某某醫療費一節,因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能合并審理,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共某一次性返還白某彩禮款48000元。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共某某和白某某在有婚約的情況下,又和他人結婚,導致其和白某某之間的婚約無法實現,白某作為給付彩禮的一方,有權在此情形下要求作為收受彩禮一方的共某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作為一種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當男女雙方不能按照婚約而成功締結婚姻時,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收受彩禮的一方返還彩禮,同時給付彩禮和收受彩禮的當事人不限于男女雙方,也可以是男女雙方的家人,只要是確實給付了彩禮或收受了彩禮,就可以成為返還彩禮訴訟中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