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在婚內和別的男子同居,甚至還生育了一個女兒,男子將其以重婚罪告上了法院,法院判決女方構成重婚罪,隨后男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支付自己一筆精神損失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本案中女方的行為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之一,應當對無過錯的男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潘某訴稱:其與被告袁某本系夫妻,在婚姻期間,被告與謝某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育一女,經法院判決犯重婚罪。被告重婚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6萬元。被告袁某承認重婚事實,但辯稱2014年4月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結束婚姻,原告就與吳某同居,要求法院調查,不同意承擔對原告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法院審理認定:原告潘某與被告袁某系夫妻,并登記結婚,婚內因感情不和爭吵后,被告袁某離開原告潘某。隨后袁某與謝某認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按習俗舉辦了婚禮,同居期間生育一個女孩。2019年4月,被告袁某起訴離婚訴訟,經審理,原告潘某不愿和好,同年6月,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2019年7月,原告潘某提起刑事自訴,同年9月,法院判決被告袁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法院認為:原告潘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6萬元與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相比過高,故酌定賠償精神撫慰金2.5萬元。被告袁某關于原告潘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亦與她人同居,也有過錯,其對原告潘某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辯解無證據證明,缺乏事實根據,法院不予采納。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袁某在和潘某的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并且還生育了女兒,被法院認定構成重婚罪。因此袁某在和潘某的婚姻中存在著重大的過錯,應當對潘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著《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那么就無過錯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主要是以精神損害賠償的形式。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那么雙方就互相不能請求對方支付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