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訴離婚,丈夫則以妻子在婚內出軌,和他人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且導致自己患病為由,主張妻子需要賠償自己治病的花費,但是法院認為男方的這一理由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因此沒有支持男方的訴請。上海離婚律師針對本案的案情,結合最新的《民法典》指出,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后,《婚姻法》第46條窮盡式列舉的規定將會被《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開放式列舉的規定所替代。
原告高某訴稱:其和被告趙某系夫妻,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均已成家。婚后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脾氣暴躁,總是無事生非,而且兩人一生氣被告就動手,由于感情不和,自己已經在外打工8年,與被告始終沒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現在感情已經破裂,根本無法和好。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被告趙某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婚后雙方偶有爭吵,是婚姻生活的正常現象,同時發生爭吵的原因均基于原告在婚姻生活中頻頻做出損壞婚姻生活的不良行為:私自借債導致被告替原告還錢,被圍堵對被告造成惡劣影響,目前仍有不知情的債務;原告以家庭生活為由外出打工8年來,每年年底工資結算,去了一半,被告在此期間獨自在家支撐生活費用;原告未盡到夫妻相互扶持義務,打工期間處于失聯狀態,被告多次發現其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導致被告染上疾病,對被告身體和心理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若法院判決離婚,基于原告的過錯被告請求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被告所有;原告所負的所有債務由原告本人獨自承擔,原告還需賠償被告醫療費20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聚少離多,形單影只,導致雙方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特別是原告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更難以彌合雙方的感情。雖然被告有挽回婚姻之意,奈何流水無情,原告離婚態度堅決,維系該婚姻將導致雙方處在痛苦之中,所以,依法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婚生二女均已成家不涉及撫養問題;雙方認可的夫妻共同財產廂房3間,因無產權登記手續和未提供合法的審批手續,法院無法分割,所以雙方可在取得合法的審批手續后另行處理;被告主張原告賠償其治病損失20000元,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故不能支持。因此判決準予原告高某與被告趙某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在和被告的婚內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并且導致被告患上疾病,被告以此為由要求原告支付其治病的損失,法院以被告的主張不符合《婚姻法》第46條的情形為由而沒有支持被告,法院這一判決雖然是正確的,但還是應當以原告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為由,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賠償給被告。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滬律網指出:我們看到《婚姻法》在第46條的規定中是窮盡式列舉,夫妻一方在婚內出軌或者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都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但隨著《民法典》的出臺,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具有開放式的情形,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以后,夫妻一方在婚內出軌或者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都可以成為夫妻另一方主張該過錯方賠償損失的法定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