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為無法生育而支持丈夫和保姆同居并且生育子女,妻子在和丈夫分居多年后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其主張男方需要支付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是女方的支持和引導造成了男方與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女方本身也存在著過錯,因此不能再在離婚時主張賠償。
林某與唐某系夫妻,兩人婚后生育一女孩,夫妻感情一般。蔡某系家庭保姆,林某因不能再生育,便主動提出要丈夫與蔡某同居,以續唐家“香火”。唐某與蔡某同居后,先后生育了三個孩子。1994年,林某帶著丈夫與蔡某所生長子回到老家撫養,從此與唐某分居,8年后才將孩子交給唐某與蔡某。隨后,林某以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認為唐某與他人同居,造成自己精神損害,要求賠償1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與他人同居后,原、被告就分居長達10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準予離婚。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主動提出要丈夫與他人同居,且主動撫養丈夫與他人所生孩子達8年之久,足見其對丈夫與他人同居不僅明知,而且持支持態度,對導致雙方離婚存在過錯,因此原告主張原告賠償1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在本案中,唐某固然在婚內與蔡某同居并且生育子女,存在著過錯,但是林某對這一事實是知情的,并且一開始是由其主導唐某和蔡某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所以在兩人離婚時,林某在此為由向唐某主張1000元的賠償,是沒有依據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著《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重大過錯,或者其他有悖于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而且另一方沒有任何過錯的,那么無過錯的一方可以向有過錯的一方主張賠償,但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過錯的,那么互相之間就不能再向對方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