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兒子在生前沒有盡孝,八旬老人在去世前便將自己的房產口頭贈與給照顧自己多年的鄰居的兒子,而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兒子想繼承老人的房產,鄰居便以老人存在口頭遺囑為由將老人的兒子告上了法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本案中的口頭遺囑符合繼承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作為遺產的房產應當歸老人鄰居的兒子所有。
在街坊鄰居的眼里80多歲的老王一直是孤身一人,其實他有一個兒子,但自從1958年老人從四川來到新疆后就獨自一人生活,在此期間,老人的鄰居張某夫婦就像親人一樣無微不至的照顧老人的生活,為表達謝意,老人多次口頭表示愿將名下的房產贈給張某夫婦的兒子張小某,還曾想過找律師為他的遺言做見證。老人患重病時遠在重慶的兒子來探望過老人,但是之后就匆匆離開。不久老人去世后,兒子再次來到了新疆,提出要繼承父親的遺產,包括這套房子,于是老人的鄰居張某夫婦一紙訴狀將老人的兒子告上了法庭。在庭審中,張某夫婦當庭取證了被繼承老人在重病期間立下了口頭遺囑,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而老人的兒子則認為張某一家雖然是在日常生活上對老人給予了照顧,但是并沒有常年貼身式的照顧老人,張某一家和父親也沒有親屬關系,無權繼承老人的房產。針對這起案件法院庭審審理認為,遺贈屬于無償的民事行為,老人的兒子提出張某一家無權繼承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老人的房產由鄰居兒子張小某繼承。我國的《繼承法》第17條第5款也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該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法院認為老人所立的口頭遺囑合法有效,因此作出以上判決。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老王在生前和兒子分居,兒子沒有對老王盡孝,反而是老王的鄰居為老王悉心照顧,老王也因此想將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贈與給鄰居的兒子,這屬于遺贈。并且老王在危急情況下立下的口頭遺囑,符合形式要求,可以被認定為有效,所以房屋應當由鄰居的兒子繼承。
《繼承法》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滬律網提示:公民如果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將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通過口頭陳述的方式來立遺囑,但是至少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口頭遺囑效力等同于其他書面遺囑的效力。但是如果危急情況消除的,公民能夠采用其他有形的方式立遺囑的,那么先前的口頭遺囑就自動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