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感情出現問題而分居多年,丈夫聘請了一個保姆來照顧自己的生活起居,在夫妻倆的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因病去世,而保姆卻拿出了兩份男方生前所立下的遺囑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的內容將男方的房產以及股權份額分割給自己。
劉某與陳某系夫妻,劉某年輕時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經舊村改造房屋變成了回遷房,經舊改辦等統一安排分配,五名子女分別分得幾百平方米不等的面積,劉某獲分300平方米,陳某將其份額主動給了三個男孩,只留了80平方米。后劉某和陳某感情出現問題,約從1981年開始,兩人就是分居生活,在2001年的時候劉某聘請了楊某作為保姆,由其照顧日常生活。2015年7月,劉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不準予劉某與陳某離婚。2016年8月,劉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主張雙方已經分居十幾年,2017年4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準許二人離婚,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而,劉某在二審審理期間因病死亡,法院裁定訴訟終結。劉某在去世前與保姆楊某一同生活,楊某向法院出示了劉某的兩份遺囑,一份是劉某在2016年8月4日的自書遺囑,另一份遺囑則立于2017年的6月,兩份遺囑中劉某均表示自己去世后將300平米的房產以及股權公司的股權份額歸楊某所有。一審法院認為,楊某和劉某兩人的同居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為法律所禁止,但該行為并不必然導致遺贈行為無效,遺贈是權利人對自己財產的單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劉某死亡時繼承即開始,此時其個人合法財產即應當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區分,劉某作為遺贈人遺贈個人財產以及楊某作為接受遺贈人接受遺贈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楊某主張劉某的遺產由其繼承,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楊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即便事出有因,劉某與楊某長期同居的行為也違反了婚姻法,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同時,劉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予他人,楊某明知劉某有配偶而與其長期同居并接受大額財產的贈予,顯然也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因此劉某的兩份遺囑無效,因此二審法院以此撤銷了一審民事判決,并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問題1:從《民法典》的角度看,如何看待楊某和劉某之間的同居生活?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劉某與陳某雖然因為感情不和而一直處于分居的狀態,但是兩人之間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兩人之間仍然負有忠實義務,劉某和楊某同居,是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也是有悖于公序良俗。
問題2:根據《民法典》,劉某的遺囑是否仍然無效?
律師指出:一方面,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第1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劉某的遺囑涉及到和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陳某的財產部分,劉某是無權處分的,這部分遺囑系屬無效。另一方面,根據《民法典》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劉某和楊某同居,違背了公序良俗,因為劉某將遺產留給楊某的行為也是違背了公序良俗,因此遺囑是無效的。
問題3:那么本案中屬于劉某的遺產應當如何分割?
律師認為:《民法典》第11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劉某在生前留下的遺囑都被認定為無效,那么劉某的遺產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因為劉某與陳某在離婚訴訟期間劉某去世,兩人的夫妻關系尚未解除,因此陳某作為配偶,仍然享有劉某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權,另外陳某和劉某的子女也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