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取走了路邊樹上的一個大馬蜂窩,隨后在后面路過的一個路人被憤怒的馬蜂蟄死,那么取走馬蜂的這兩個人是否需要對后面被馬蜂蟄死的路人承擔賠償責任呢?在下面這個案件中,法院最終認定了前者需要承擔50%的過錯責任。
去年8月地一天,黃某和唐某在樹上取了一個大馬蜂窩,但是隨后趕集回來的官某在被取走馬蜂窩的樹下遭到了馬蜂群的攻擊,后官某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官某去世后,其家屬將黃某、唐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官某的家屬認為:官某是被黃某、唐某二人所取走的蜂窩所殘留的馬蜂蟄死的,故要求黃某、唐某二人連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6萬余元。被告黃某和唐某辯稱其取走馬蜂窩的行為和官某死亡這一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官某自己在路過案發路段時沒有盡到充分注意義務,自身需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法院在經審理后認定二被告對官某的死亡應當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即賠償12余萬元。
問題1:在本案中,黃某和唐某是否存在著過錯?
律師表示到:本案在經法院審理后,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是認定黃某和唐某存在過錯的,即黃某和唐某在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致人畜傷亡情況下,仍然摘取了馬蜂窩,并因此導致官某被蟄不治死亡事故,其主觀上存在很大過錯,因此黃某和唐某需要對官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再根據《民法典》第1168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黃某和唐某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問題2:在本案中,官某自身是否存在著過錯?
律師回答到:在本案中,存在一個事實,即官某在醫院救治過程中,為上廁所而擅自拔掉了輸液管,這一行為是官某生前在救治過程中存在的較大過錯,官某最后不幸身亡和官某自己的這一行為也存在著較大的因果關系,因此官某也應當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換言之,黃某和唐某雖然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并非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問題3:本案帶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指出: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何的小錯都可能最終釀成大禍。像本案中的黃某和唐某摘取馬蜂窩的本意或許是好的,但是在摘取完后應當知道馬蜂仍然可能會停留在原地,進而攻擊路過的人們,如果當時兩人在摘取完馬蜂窩后能夠在附近放置一個警告牌,那么官某的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而且像摘取馬蜂窩這種危險系數高的事情應該交給消防員等專業人員來處理。因此盡管黃某和唐某在摘取馬蜂窩時沒有預料到后面會有官某這種悲劇的發生,但是其仍然應當對其存在的過錯行為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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