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相識沒多久就結了婚,在婚后兩個月,妻子卻發現丈夫結婚的目的并不純,是為了多獲得40平米的拆遷面積,于是妻子將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離婚,經過法院調解,兩人離了婚。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到,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當事人都應當出于真實的動機,而不應當是為了規避政策或者為了金錢的利益,虛假的動機往往會帶來諸多的糾紛。
原告王某在起訴書中稱,2010年春節前她與被告趙某相識,不久后趙某就急著與王某結婚,并承諾可以先領證不舉行儀式,于是兩人在同年三月初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事隔兩個月后王某得知趙某與她結婚是為了多得40平拆遷面積,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與趙某離婚。被告趙某否認了為得拆遷面積而結婚的說法,但他同意離婚。此案經法官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二人最終協議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趙某選擇和王某的結婚動機主要在于多獲得拆遷面積,王某在知曉真相后,認為兩人的婚姻沒有繼續維持的需要,可以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了,經過法院的調解,兩人能夠協議離婚,也避免了今后產生更多的矛盾。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結婚時的動機是一種主觀上的因素,這除了本人之外,很難為他人所知悉,因此男女雙方應當是基于真正的結婚意愿和動機而結的婚,基于虛假動機而締結的婚姻是很難長期維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