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為盜竊而被法院判刑四年,在服刑期間,妻子起訴至法院要求和丈夫離婚,經調解,妻子仍然還是執意要離婚,于是法院最終準予雙方離婚。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夫妻一方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處以長期徒刑的,這在客觀上會造成夫妻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之一。
原、被告于1995年經人介紹相識談婚,交往過程中,原告逐漸發現被告不務正業,曾多次提出分手,后由于原告父親的壓力和被告寫了改好保證書的情況下,原、被告于2000年1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1年1月22日生育兒子劉某某。結婚半年,被告就開始嗜賭如命,經常將家里的錢輸光,也不做事賺錢維持家庭生活,導致家庭生活困難。后來原告發現被告不僅賭博,還會干一些偷雞摸狗的事,原告多次規勸,被告不聽還打罵原告。原告提出離婚,被告要挾要殺原告全家,原告無奈外出打工。2009年7月,被告因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判刑四年,現在江西吉安監獄服刑。原告認為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本案受理后,承辦法官發現被告情緒激動,如按部就班來處理本案,不利于服刑人員接受教育改造。于是,承辦法官決定先進行調解工作,舒緩一下被告的情緒。承辦法官先通過聊天的形式向當事人了解他們的情況,原告認為被告不僅不務正業,還經常打罵原告,堅決要求離婚,被告通過一段時間的教育改造,加上監獄監管人員的勸解,也覺得挽留不住原告,遂表示同意離婚,但堅持要求撫養小孩,原告考慮到自己在外打工,無暇顧及小孩,且小孩一直跟隨被告父母,故表示同意由被告撫養小孩,自己承擔被告服刑期間小孩的撫養費,雙方遂達成了上述協議。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被告在婚內不誤正事,不顧家庭和妻子,并多次打罵妻子,還因盜竊罪而被判處了刑罰,原告認為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再繼續維持的需要和可能了,執意離婚,因此可以認定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達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的第11種情形為: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滬律網提示:上述最高院出臺的若干意見之所以將夫妻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以及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作為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之一,是因為被判處長期徒刑會使夫妻雙方在今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都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這對于維持夫妻感情是非常不利的,很有可能會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