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健身房買會員卡后預付了萬元的會費,但是健身費一直沒有營業(yè),女子向健身房要求返還會費卻被健身房以“會員卡一經出售,不得退卡、轉卡”為由拒絕了,那么女子繳納的會費該怎么要回呢?
2017年12月,某健身房公開宣傳并發(fā)售會員卡,杜某與該健身房簽訂《會員協議》并預付會費12600元,但直至2018年7月,該健身房始終沒有營業(yè)。杜某詢問相關部門后了解到,該健身房未取得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杜某前往該健身房想要退款時,該健身房則以雙方簽訂會員合同時,會員須知約定“會員卡一經出售,不得退卡、轉卡”為由拒絕退款。雙方協商無果,杜某將該健身房訴至法院,訴請退還會費12600元。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杜某與健身房簽訂《會員協議》一份,會員卡起始日期為開業(yè)之日起,共計60個月,入會費為12500元,杜某當天即支付完畢會費。2018年7月,杜某因健身房未能如期開業(yè),提出退卡、退款申請,健身房拒絕退卡、退款。法院認為,雙方所簽訂的《會員協議》屬格式合同,健身房在與杜某簽訂會員合同時,會員須知約定“會員卡一經出售,不得退卡、轉卡”,健身房在格式合同中免除己方責任,排除了消費者權益,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該重要條款,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向原告杜某作出了明確解釋,故該合同條款無效。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被告健身房應依法向原告杜某返還會員費12600元。
問題1:什么是格式條款?
律師回答到:《民法典》在第496條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格式條款存在三個明顯的特征,第一個特征是格式條款是預先擬定的;第二個特征是格式條款會被重復使用;第三個特征是格式條款一般是沒有和對方進行協商的,這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需要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
問題2:本案中健身房在合同中寫到的“會員卡一經出售,不得退卡、轉卡”為什么會被認定為無效?
律師解釋到:《民法典》第497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會員卡一經出售,不得退卡、轉卡”是格式條款,但是這一條款免除了健身房方在合同中的義務,而排除了消費者方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公平原則,并且健身房一方也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來提示或說明該條款,因此該條款是無效的。
問題3:本案中的服務合同為什么會被解除?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563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健身房一直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導致杜某不能根據服務合同來獲得健身房提供的服務,而且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也是無效的,因此在該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是應當解除的,健身房方應當將會員費退還給杜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