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妻子離婚后,因為突發疾病而不幸成為了植物人,前妻帶著女兒走了,十幾年來一直都是男子的四個姐姐在照顧男子,女兒也一直沒有回來看望過父親,甚至在葬禮上也沒有出現過。卻不想,男子的姐姐們在整理遺物時,才發現生前登記在男子名下的房屋,卻被變更登記在了侄女的名下,男子的姐姐們認為侄女一直沒有照看過父親,就將其告上了法院。
一場突發疾病,讓正值壯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那是2003年,此前不久,他剛剛與妻子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8歲的女兒小曹由張某帶走撫養。眼看曹某陷入無人照料的境地,他的四位姐姐主動承擔起了看護照顧弟弟的責任。而張某一直沒有再回來看過曹某。最終,曹某在2017年7月的一天去世了,在葬禮上,張某和女兒小曹依然沒有露面。曹某死后,一套86.45平方米的商品房,是曹某唯一的遺產,這套房子是曹某與張某婚后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曹某與張某離婚時并未處理,房產證一直在曹某處。為了處理這套房屋,曹家四姐妹在聯系侄女小曹未果后,才發現房屋居然已經被登記在小曹的名下。原來,在曹家四姐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曹與張某已于2018年就房子的繼承事宜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繼承,并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確認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涉案房屋由小曹繼承。拿著生效法律文書,小曹順利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曹家四姐妹氣憤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將小曹告上了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繼承人曹某因病長期臥床,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為曹某的姐姐,多年來對曹某進行扶助、供養,扶養較多。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能會影響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權益,故裁定撤銷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書。該撤銷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據原裁定書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亦隨之撤銷,雙方重新進行遺產繼承。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曹某留下的房屋的法律性質?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在本案中曹某去世后留下的房屋由于是其和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且曹某和張某已經離婚,那么該房屋就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便離婚時沒有分割,在曹某去世后,該套房屋中的一半份額仍然是屬于張某的,而只有一半的房屋份額是屬于曹某的遺產。
問題2:為什么小曹不能完全繼承該房屋?
律師解釋到:曹某去世后,小曹作為子女,雖然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但是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第4款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在本案中,曹某變成植物人后,雖然小曹是跟隨張某生活的,但是小曹和曹某的父母子女關系沒有解除,小曹可能因為年幼確實無法對曹某的病情有什么物質上的幫助,但是其作為子女,時常地來看望曹某是非常應當的,但是在本案中小曹對于曹某也是不聞不問,沒有盡到一個子女應盡的義務。因此小曹應當少分,甚至是不能分得曹某留下的房屋份額。
問題3:本案中曹某的四個姐姐是否對曹某留下的房屋份額享有繼承權呢?
律師回應:雖然曹某的四個姐姐是曹某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但是十幾年來一直是由她們四個照顧著曹某,相比小曹這個第一順序繼承人無疑是付出了更多,因此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第3款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曹某的四個姐姐對于曹某去世后留下的房屋份額也是享有一定繼承權的,甚至能繼承的份額是多于小曹能繼承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