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女子和韓國男子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很短,而且存在著矛盾,女方多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都被法院駁回了。前不久,女方再次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這一次法院依據《民法典》針對離婚訴訟的最新規定,認定這一起跨境離婚案件中雙方離婚冷靜期已經夠長了,因此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方某是許昌人。2010年初工作關系在廣州與一韓國人李某相識,并于當年9月在河南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結婚一年后,李某離開中國回到韓國生活。后方某赴韓國與李某共同生活。雙方因文化差異,生活方式不同及經濟問題經常產生矛盾,方某在韓國很短時間即回到中國。此后雙方長期分居。方某分別于2015年、2019年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均因無法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撤回起訴。2020年10月26日,方某再次訴至魏都區法院。法經審理后認定原、被告雙方分居兩年以上,被告又一直無法聯系,雙方婚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系婚姻關系對雙方均無益處,且無子女、婚后共同財產,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問題1:法院最終判決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結婚后聚少離多,而且分居時間較長,在原告多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后雙方的感情仍然沒有得到改善,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故而判決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
問題2:如何理解“離婚冷靜期”?
律師表示:本案中法院所提出的“離婚冷靜期”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居的時間已經夠長,在分居期間原被告之間的感情也沒有得到改善,足以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達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而隨著《民法典》的正式施行,“離婚冷靜期”是基于《民法典》第1077條的相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在登記離婚的情況下,《民法典》的該條款相比原有的《婚姻法》規定,新增了30日的離婚冷靜期。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認為:在跨國離婚案件中,要先明確適用的法律是什么,如果是適用我國的法律,那么就是現行已經施行的《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像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分居的時間已經較長,法院不能再以無法向被告送達開庭傳票為由而直接撤回原告的起訴,而應當在充分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的前提下,結束這段并不能再繼續維持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