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婚內出軌,和第三者交往后讓第三者多次懷孕,但男子都讓第三者打掉了孩子,雙方分手后本以為就此結束了。卻不想在男子離婚后,兩人又開始交往了,在這次交往過程中女方又再次懷孕了,男子又再一次讓女方打掉了孩子,兩人的矛盾因此爆發,兩人就簽訂了一份愛情保證書。沒想到,男方很快提出了分手,女方一氣之下將男子告上了法院,昔日戀人也因此對簿公堂。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一定的補償。
2015年3月,馮某與羅某相識后墜入愛河。在經歷了一年的交往后,羅某才知道,馮某早就結婚,并且已經有了兩個孩子。在兩人交往的一年間,羅某已經兩次懷孕,但全部被打掉。由于感情出現了裂痕,雙方最終徹底分手。2019年,馮某與其妻子離婚,又與羅某聯系。兩人又開始交往,在兩人交往期間,羅某多次懷孕。然而,馮某仍然沒有想要留下孩子的想法,羅某只得選擇繼續打掉。直到2019年12月的一天,羅某再次打掉了6個月大的胎兒后,這場信任危機爆發。雙方簽訂了一份愛情保證書,內容是:“羅某自打胎以后,馮某將對羅某承擔所有責任,從此不再與其他女性交往和發展,如馮某做不到的話,將自愿賠償給羅某10萬元。”然而,在羅某出院當天,馮某就提出了分手,并拉黑了所有的聯系方式。羅某氣憤之下,將馮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馮某向其賠償和道歉。馮某在庭審過程中表示羅某明知自己有家庭,依然和自己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而與妻子離婚,也是羅某以曝光不正當戀情為由,逼迫所致。而且從保證書的內容上看,簽署的目的是為了維系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同時限制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權,馮某認為該保證書是一份無效的保證書。同時馮某還表示其和羅某早就在2020年1月就達成了并簽署了分手協議。而且二人也自愿將原先簽署的保證書作廢,羅某也在保證書上簽字確認作廢。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兩人簽訂的保證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保證書的內容是男女朋友之間為了維護感情所簽訂,符合日常生活習慣,并未體現羅某限制了馮某的人身自由,因此雙方自愿簽訂的保證書是有效的。馮某與其妻子離婚后,羅某與其交往,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馮某稱是羅某以曝光不正當戀情為由,逼迫其與妻子離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但羅某作為成年人,已簽名確認該份保證書作廢,因此,對于羅某訴請馮某按照保證書的內容支付給其10萬元賠償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羅某多次人工流產,對其身體健康有一定損害,馮某在分手協議書上也同意給予其6000元補償費,法院予以認可。同時法院認為,雙方作為成年人,對自愿性行為可能導致懷孕,有足夠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不支持羅某要求公開道歉的請求。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的愛情保證書?
律師指出:馮某和羅某沒有結婚,兩人的關系一直是情侶關系,因此在法律上兩人的關系是不能像夫妻關系那樣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護。情侶關系更多的是會受到道德層面的限制,本案中的愛情保證書是為了維護兩人的感情,確實是符合兩人的生活日常的,而且也沒有對馮某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同時這份保證書的內容是出于馮某和羅某兩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該愛情保證書是合法有效的,對馮某和羅某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問題2:為什么法院最終沒有認定馮某需要按照愛情保證書的內容來對羅某進行賠償?
律師表示:雖然馮某和羅某簽訂的愛情保證書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兩人隨后又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而分手協議也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是合法有效的,對馮某和羅某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根據分手協議的內容之前的愛情保證書不再有效,所以羅某不能再按照愛情保證書的內容要求馮某來支付十萬元。
問題3:法院為什么會判馮某需要補償羅某6000元?
律師解釋到:馮某在分手協議書上同意給羅某6000元的補償費,這份分手協議是馮某和羅某真實的意思表示,對兩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羅某在和馮某交往期間多次懷孕和流產,這對于羅某的身心傷害是很大的,給羅某這筆補償費于情于理都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