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妻子患有精神疾病,導致夫妻倆的感情不斷地出現問題,七年起來,丈夫三次起訴要和妻子離婚,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之下,兩人離了婚。上海離婚律師明確指出因為夫妻一方出現精神疾病,導致夫妻感情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在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的前提之下,法院也是會支持雙方當事人離婚的。
原告劉某與被告廖某系自由戀愛,于1999年2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農歷9月生育了一女孩。2003年元月,被告經診斷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2004年6月左右,原、被告開始分居生活,同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次年4月原告提出撤訴。2006年2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作出不準許原、被告離婚的判決。此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2011年11月,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小孩由原告負責撫養。承辦法官在向被告父母調查詢問有關案件事實時,得知被告病情現已明顯好轉,便組織原、被告及雙方的父母、親戚一起做雙方的思想工作,被告及其父母均同意離婚,但表示原告需對被告進行一定的經濟幫助,經承辦法官不厭其煩多次做工作,雙方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廖某同意與原告劉某離婚,婚生小孩由原告負責撫養至成年,原告一次性給予被告經濟幫助4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因為被告的精神疾病受到影響,問題越來越大,原告也先后三次起訴離婚,可見兩人的感情已經所剩無幾,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之下,雙方離了婚,但同時因為被告在離婚時存在困難,所以原告還應當給予被告一定的經濟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的第3種情形為: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滬律網提示:夫妻之間雖然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在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之后,另一方的確應當給予充分的照顧,不應當拋棄和置之不理。但是夫妻之間感情確實因受該疾病影響而完全破裂的,在另一方起訴離婚時,法院也是會支持離婚的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