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了能夠多拿一點拆遷安置款,一對夫妻決定假離婚,但是男子沒想到女方是假戲真做,唯一的一套產權房也成了女方的,男子訴至法院,但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到: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離婚的動機是虛假的,但是其在法律上具有真實的效力,基于假離婚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存在一方被欺詐和被脅迫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不能以離婚的動機虛假為由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2008年3月,李某與張某在做了十幾年夫妻后,突然決定離婚。雙方在法庭上陳述的離婚理由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繼續一起生活。法官苦口婆心對雙方進行了勸解,但二人鐵了心要離婚,并稱已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后二人經法院調解離婚。然而2009年6月,張某將前妻李某告上了法院,聲稱李某在離婚時隱瞞了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一套(產權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的事實,導致該房在離婚時未能依法分割,現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該產權房。原來離婚時張某與李某居住的房屋是單位公房,后該房屋遇拆遷,離婚后的張李二人各分得一筆拆遷安置款。如今張某所得的拆遷款項均已花光,沒有了住處且身無分文。被告李某在庭上辯稱,當初與張某結婚后,二人以貸款方式購買了一居室樓房,總價款22萬余元,產權登記在李某名下。其與張某一直住在張承租的單位公房內,產權房購買后,張某親自與案外人楊某辦理了房屋出租事宜,有房屋租賃合同為證。所以,對于該房屋的存在張某早就知情。后來公房面臨拆遷,張某與其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便在拆遷安置中獲取更多利益。并書面約定二人購買的產權房歸李某所有,公房仍由張某承租。二人私下約定在法庭調解離婚時刻意不提該產權房。另外,李某稱離婚前她發現張某有了外遇,且與第三者生有一子。所謂的假離婚不過是想假戲真做,張某只是為了達到與自己離婚的目的。張某將產權房歸她所有也是因為心中有愧。對這一切,李某心知肚明,于是同意了張某假離婚的想法,繼而雙方通過法院調解離婚,對于法院作出的離婚調解書雙方均無異議。李某認為離婚調解書早已發生了法律效力,其與張某之間的夫妻關系也早已合法解除。且二人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協議系真實的意思表示,形式合法有效,理應遵守協議約定。故張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數日后,張某自動撤回起訴。又數日后,張某就離婚調解書向申請再審,稱原調解認定的事實不清,處理不公,李某曾承諾其可以住在產權房內,但是離婚后李某背信棄義不讓其居住,法院駁回了張某的再審申請。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張某和李某的離婚動機雖然是虛假的,但是這不影響兩人已經解除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兩人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涉案的產權房已經為李某所有,張某不能再提出分割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的動機是一種主觀上的因素,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無法完全了解當事人離婚的動機是否為虛假,因此基于規避相關政策或者獲得更多諸如安置補償款等動機的離婚,一經法院判決離婚,當事人就也解除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相應的財產分割協議以及離婚協議等都會生效,也都具有了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