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前,女方的父母出資給女方購買車輛,作為陪嫁物品,但是在婚后女方才取得車輛所有權的登記,那么在兩人離婚時,該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呢?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到,本案中所涉的車輛并非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在婚內完成車輛所有權的登記手續,并不代表此時才取得車輛的所有權,而應當從購車的那一時刻來認定該車輛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屬于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張某與李某相識談婚,婚前張某父母通過銀行向張某轉賬19.8萬元,全款購買長安福特車輛,作為女兒出嫁的陪嫁品。購車過程中,以張某名義辦理了相關手續,婚后將該車輛登記在張某名下,現雙方感情破裂要求離婚,關于車輛分割問題產生分歧。關于本案中婚前購買婚后才登記的車輛應如何分割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車輛系張某父母作為女兒陪嫁物品出資購買,應屬于張某的婚前財產,歸張某所有。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車輛雖系張某父母出資購買,但是婚后才登記在張某名下,視為張某父母對張某和李某的贈予行為,應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購車款項是張某父母在婚前轉給張某的,購車手續也是以張某的名義辦理的,因此該車應當視作是張某的婚前財產,即使車輛的登記在婚后才完成,也不影響該車不會成為張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滬律網提示:若按照第二種觀點的話,該車應當登記在李某和張某兩人的名下,那么才能視為是對兩人的贈與,該車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中該車是兩人婚前由張某的父母出資,購車手續也是由張某名義辦理的,那么何時完成車輛所有權的登記,也不影響該車是張某父母贈與給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