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兒子跟隨父親一起生活,但是隨著父親再婚,兒子和繼母之間的關系并不好,經常發生矛盾和爭執,于是兒子的生母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其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當父或母一方的客觀條件不利于其撫養的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時,另一方是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
2008年3月,劉女與李男因夫妻感情不合,在湯陰縣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兒子李小男隨父親李男生活,女兒李小女隨母親劉女生活,撫養費各自負擔。2009年5月,李男再婚,李小男(12歲)與繼母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執,李小男離開父親搬到到母親劉女處居住,并要求隨母親劉女生活。2010年3月,劉女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法院認為,劉女與李男在離婚協議時雖約定子女撫養,但在離婚后的實際生活中,兒子李小男因瑣事與繼母發生糾紛,不利于其健康成長,且李小男愿隨母親生活,故李小男隨母親劉女生活,李男支付撫養費為宜。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李小男和繼母經常發生爭執,可見其生父再婚后的家庭條件已經不太適合李小男的成長,并且李小男也愿意跟隨自己的生母生活,因此在生母起訴變更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是應當準予變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指出:法院支持當事人提出的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訴訟請求通常是:當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已經不再適合撫養或不能繼續撫養,另一方更適合撫養子女,并且子女本身的意愿也是同意或者不反對由另一方來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