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在和丈夫李先生離婚訴訟的期間,擅自將夫妻婚后購得的房屋賣給了董女士,李先生認為劉女士和董女士之間是惡意串通好的,因此向法院起訴起訴要求判決兩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男女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行為系無權處分的行為,而與無權處分相對應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李先生的訴訟請求之所以被法院駁回,就是因為購房者是善意的第三人。
原告李先生訴稱:我與被告劉女士原系夫妻關系,婚后購買了訴爭房屋,現我們已離婚,法院判決該房屋歸我所有。在離婚訴訟期間,被告劉女士與董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38萬元價格將上述房屋出售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判決書確認該房屋價格為160萬元,現被告以明顯低價成交,屬惡意串通行為,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確認二被告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劉女士未答辯。被告董女士辯稱:房屋的成交價是150萬元,我支付劉女士定金2萬元,以轉賬方式支付房款148萬元,雙方已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劉女士亦將房屋交付給我。雙方存在真實的買賣交易,無惡意串通行為,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與李先生在離婚訴訟中確認604號房屋價值為160萬元,法院予以認定。劉女士在與李先生離婚訴訟期間,將名下的房屋出售給董女士,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二被告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確認房屋成交價為38萬元,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董女士以銀行轉帳方式總共向劉女士支付了148萬元,故李先生主張劉女士、董女士以明顯低價交易房屋,法院不予認定。李先生主張劉女士、董女士惡意串通,但未能舉證證明董女士購房時為惡意,法院亦不予認定。現雙方已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故李先生要求確認劉女士與董女士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劉女士在尚未經過李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和董女士簽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買賣合同,劉女士的行為毫無疑問構成無權處分。董女士和劉女士之間雖然在合同中約定的成交價為38萬,但董女士實際支付的購房款為148萬元,沒有存在明顯低價的情況,所以董女士是善意的第三人,其已依法獲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房屋都具有處分權,任何一方在處分房屋時必須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擅自處分房屋的則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無權處分的一方應當將賣房款分割給另一方,并對另一方的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