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關俊購買了一套價格實惠的二手房,可入住沒多久就從鄰居處了解到原房東的岳母長期患有精神疾病,并在該房屋內上吊自殺,房屋就是所謂的“兇宅”,關俊無法接受自己的房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的狀況,便提出了撤銷房屋買賣合同、退款的要求,但賣家劉華不同意。關俊遂將房屋賣家劉華告上了法庭。
【案情】
2017年8月,劉華購買了本市某路公寓房屋一套,裝修完畢之后劉華夫妻和岳母何某共同入住該房屋。
2018年底劉華突然決定將房屋掛牌出售,關俊通過中介看中了這套房屋,閑聊中劉華向關俊表示,房屋是新裝修,住了才1年,因為自己生意失敗缺錢,所以才急于拋售房屋。2018年12月5日,經房屋中介機構介紹,關俊與劉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劉華將座落于某路的房屋,建筑面積138平方米出售給關俊,房屋總價款人民幣850萬元,雙方約定關俊付清房款劉華、交房,合同對其他有關事項作了約定。
合同簽訂當日,關俊支付定金人民幣2萬元,劉華出具收條一張。2019年1月5日,關俊又向劉華給付購房首付款人民幣98萬元。2019年3月2日,關俊給付完畢剩余人民幣750萬元的房款,并于1個月后取得房屋產權證。付清款項當日,劉華向關俊交付房屋。2019年4月10日關俊搬入居住。至此房屋買賣交易的全部事項已經履行完畢。
不久,關俊偶然從鄰居處得知該房屋曾發生過住戶在房屋內上吊自殺的事件,房屋竟然是所謂的“兇宅”,嚇的關俊次日就搬離該房屋。經向當地居委會和鄰居了解得知,原來劉華母親何某有十幾年精神病史,她2018年10月20日留下遺囑后突然在房屋內上吊自殺。
至此,關俊才恍然大悟,才明白為什么劉華會把裝修好的房屋低價出售。如此重大的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時候,劉華居然沒有告訴自己、欺騙、隱瞞自己,關俊為此非常憤怒。關俊向劉華提出協商退房、退款事宜,劉華斷然拒絕,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
關俊認為:法律保護的是誠實信用的交易,自己曾經詢問過劉華為什么賣房,對方回答是經濟方面的原因,卻沒有提及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如果知道這個情況,自己是絕對不會購買該房屋的。為此,2019年5月6日關俊將劉華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與被告劉華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劉華返還原告購房款人民幣850萬元。
劉華在接到關俊的起訴狀后答辯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的表示,房屋手續齊全,產權明晰,房屋不存在安全隱患,且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沒有合同法規定可撤銷的事由出現,關俊提出房屋是兇宅缺乏科學依據和事實依據,有悖當今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自殺事件整個小區的居民和居委會都知道,并無隱瞞的必要,人生老病死屬于自然現象,法律規定沒有必須特別告知買房人。另外,關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負有審慎注意并主動咨詢了解的義務,對于關俊不知道房屋內有人死亡的情況,自己沒有過錯和欺瞞。
【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一、撤銷關俊與劉華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二、劉華返還關俊購房款人民幣850萬元。
【分析】
律師認為的爭議焦點是賣家在出售房屋時是否有義務向買家告知該房屋的居住人在該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該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是否可以作為買家要求撤銷合同的理由。
房屋是否發生過上吊自殺這樣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屬于對《房屋買賣合同》訂立與否或者對訂立的條件都是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雖不構成人們對房屋本身進行物質性使用的障礙,但會影響使用人的心理,忌諱屬于社會普遍存在的傳統心理,客觀上會降低房屋對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間習俗,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房屋會被認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會因此貶值。
人們購買居住房屋,是為了維護居住人的身體健康,同時還是為了其精神愉悅,如果一個人居住在其房屋內精神受到損害,就沒有達到購買房屋居住的目的。關俊對房屋購買有選擇權,如果在購買房屋時,劉華向關俊告知其岳母在房屋中上吊自殺的情況,該信息對關俊是否愿意與劉華進行交易,及以何種條件進行交易均有重大影響。
本案雖然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為已經履行完畢,但由于劉華隱瞞了上述重要信息,使關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涉案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之規定。
根據以上分析,律師認為關俊提出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理由成立。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 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