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伯出生時被他人領養,成年后無配偶、無子女,且父母已早于其過世。張老伯長期由保姆王阿姨照顧生活,身前沒有留下遺囑。張老伯過世后,他的三個兄弟姐妹和保姆王阿姨訴訟到了法院,都要繼承張老伯死后留下的那套房屋。
【案情】
張老伯出生與上世紀50年代初,其親生父母共育有四個子女,分別是:老大張國強、老二張國濤、老三張老伯和四妹張國娟。因家境貧寒,張老伯剛出生時就被送給他人領養,由養父母撫養長大。
年輕時張老伯曾有過短暫的婚史,后來離婚,婚內沒有子女。離婚后沒多久,張老伯就患上了中度的精神疾病,平日里的基本生活他雖能自理,但與他人溝通和表達能力較弱。1990年養母過世后,養父一個人照顧張老伯有些力不從心,通過親戚介紹養父從老家找來了王阿姨,照顧自己和張老伯的生活,養父每月給王阿姨工資。
張老伯被領養時,與養父母一起蝸居在市區僅10多平方米的石庫門房子里。后來,老房子被動遷,養父母和張老伯三人分得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屋。
1998年養父過世,王阿姨繼續照顧張老伯,張老伯的病退工資開始由王阿姨領取,扣除工資后,其余用于張老伯的生活。沒多久,王阿姨的丈夫從老家搬來上海生活,也住進了張老伯的房屋。
起先張老伯的三個兄弟姐妹都不在上海生活,他們與張老伯和他的養父母基本沒有來往。2010年左右,老大張國強因兒子在上海定居,就跟隨兒子一同來滬照顧孫子,漸漸和張老伯有了來往。
2019年初張老伯突發腦淤血中風住院,張國強出面陪護張老伯,老二張國濤和四妹張國娟有時也從外地來滬,看望照顧張老伯。2019年5月張老伯過世,張國強起訴張國濤和張國娟,要求法定繼承張老伯的遺產。王阿姨知情后,向法院申請,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也要求繼承張老伯的遺產。
【訴訟各方的觀點】
張國強認為:他是張老伯的親生兄弟,對張老伯的遺產享有法定的繼承權,且張老伯病重期間主要由他照顧和陪護,張老伯的后事也是他操辦的,故自己應當與張國濤和張國娟一起繼承、分割張老伯的房屋,自己因為照顧的比較多,要求多分。
張國濤和張國娟認為:自己與張國強三人共同照顧照顧張老伯,只是因張國強在上海時間較多,兩人故委托張國強具體實施,因此要求平分張老伯的房屋。
王阿姨表示:自己實際上是張老伯養父的干女兒,自1990年起即與張老伯共同生活,開始是張老伯和他的養父,自1998年起照顧張老伯,張老伯每月貼人民幣1000元左右的生活費。在張老伯住院期間,她陪護過,只是在忙不過來的時候讓張國強幫忙。張老伯死亡后,因自己年齡較大且健康狀況不佳,后事才由張國強、張國濤和張國娟辦理。因此,張老伯的遺產應由自己繼承。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四人均非張老伯的法定繼承人,無權要求繼承張老伯的遺產,故駁回他們要求繼承王老伯房屋的訴訟請求。
【分析】
張老伯生前沒有遺囑,應按法定繼承的相關規定,處理、分割他的遺產。所以,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是如何確定張老伯法定繼承人。
張國強、張國濤和張國娟原雖與張老伯為親兄弟姐妹,但在張老伯出生后就被送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張老伯與張國強、張國濤和張國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除,三人因此不是張老伯的法定繼承人。
王阿姨本身與張老伯是沒有親屬關系的,干父女、干姐弟也并非法律概念,她無論與張老伯之間是否是干姐弟關系,均不存在法律意義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王阿姨也非張老伯的法定繼承人。
法律雖規定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既然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顯然負有證明其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嚴格舉證責任。
張國強、張國濤和張國娟雖在張老伯過世前幫助過張老伯,但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扶養較多,也尚未達到法定可以繼承的程度。
王阿姨照顧張老伯,領取工資報酬的,她與張老伯之間是雇傭關系,也非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因此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獲得可以繼承張老伯遺產的權利。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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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