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長子由女方撫養,次子由男方撫養,但是在一年之后,長子突然生病而住院,花費了很多的醫藥費,女方自己也患病住院,生活陷入了困境,于是女方以長子法定監護人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夫支付長子的部分醫藥費,法院支持了其訴訟請求。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父母在離婚時無論是否約定一方需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都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向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一方索要撫養費。
2012年,經法院判決,李某與董某離婚,2007年6月出生的長子由李某撫養,2009年出生的次子由董某撫養,撫養費各自負擔。離婚后,李某攜兒子回到父母家中生活。2013年2月,李某患嚴重精神分裂癥住院治療,同年3月,由李某撫養的兒子突發心臟疾病也住院治療,先后花去治療費用3萬多元,全家生活拮據。無奈之下,李某向董某提出由其負擔兒子部分醫藥費的請求,遭到拒絕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董某負擔兒子部分醫藥費、護理費等。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董某雖經法院判決離婚,各自撫養一名子女,但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現李某與其所撫養的兒子均因病住院,治療費巨大,已經超出李某的負擔能力,李某以監護人的身份向董某主張醫藥費等,符合有關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遂依法判決董某給付醫藥費等2萬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李某和董某在離婚時雖然約定各自承擔由自己撫養的兒子的撫養費,但是這不影響李某撫養的長子和董某之間仍然存在父母子女關系,董某對長子的撫養義務仍然存在,因此當長子生病后,并且李某自己也患病住院,生活陷入困境時,長子仍然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自己的父親董某承擔相應的醫藥費等。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在離婚時可以約定未成年子女只由一方撫養并且另一方也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這不代表著不直接撫養也不支付撫養費的父母一方就不用再對未成年子女承擔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在必要的時候,比如生病、升學等情況,其仍然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