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發現離婚證不是由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頒發的,而是男方工作地方的民政局頒發的,因此女方起訴該民政局,要求法院撤銷已經頒發的離婚證。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結婚證和離婚證的頒發都是由指定的民政局頒發的,超出自身管轄范圍以及權限的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和離婚證都應當被依法撤銷。
王某系安徽省淮北市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淮北市相山區劉橋煤礦工人村。張某(王某前夫)常住戶口所在地為宿州市靈璧縣。2006年,王某與張某相識并戀愛,同年10月12日,兩人在淮北市相山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領取了《結婚證》。婚后,兩人常因家庭矛盾引發糾紛,感情逐步淡化。2012年2月29日,雙方向張某工作所在地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申請協議離婚,該民政局受理了兩人的申請離婚協議,并于當日向雙方頒發了《離婚證》。后原告王某認為埇橋區民政局的頒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該部門頒發的《離婚證》。案在庭審中,被告埇橋區民政局辯稱:原告王某與張某離婚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登記條件,兩人辦理離婚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應維護被告作出的離婚登記。法院審查認為,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是民政部門的法定職權。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原告王某常住戶口所在地為淮北市相山區,其前夫張某常住戶口所在地為宿州市靈璧縣,埇橋區民政局并非是王某、張某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其受理兩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并頒發了《離婚證》,已違反了上述規定,屬超越職權,依法應予以撤銷。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的訴訟是以民政局為被告,而民政局是屬于行政主體,因此本案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被告超越其管轄的范圍而給原告頒發離婚證,屬于超越職權的行為,因此應當依法撤銷已經頒發的離婚證,王某和李某的離婚證應當由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再另行頒發。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滬律網指出:我國采取的是婚姻登記制度,結婚和離婚都需要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的登記和手續,并由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而婚姻登記機關也是法律所規定的,不能由任意的、超出法定權限的機關辦理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