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后夫妻一方發現對方在結婚時還尚未和前任離婚,雖然在隨后對方就和前任離了婚,但該方還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兩人的婚姻無效,那么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婚姻律師回答到,這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為導致兩人婚姻無效的情形——重婚的事實,已經隨著對方和前任的離婚而消失,故兩人的婚姻是有效的。
蔣某和劉某系夫妻,在去年領了證,但是在婚后,蔣某了解到劉某在和自己結婚的時候,劉某和黃某還沒有離婚,即便劉某和黃某后來已經離了婚,但是蔣某還是將劉某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和劉某的婚姻無效。法院認為,劉某與蔣某登記結婚時,被告劉某與黃某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在此重婚期間應屬無效。但被告劉某與案外人黃艷已經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現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劉某的婚姻無效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駁回了原告蔣某要求確認與被告劉某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蔣某和劉某在登記結婚時,劉某尚未離婚,因此劉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重婚,蔣某和劉某的婚姻系無效,但是隨后在蔣某起訴時,劉某已經和前任離婚,重婚的事實消失,故而婚姻無效的事實也不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滬律網指出:婚姻無效的情形,除了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這種情形之外,剩下的三種情形,都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客觀情況的改變而消失,一旦婚姻無效的情形消失,婚姻也從無效的狀態轉變為有效的狀態,在之后當事人再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的,就缺少了事實依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