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如果在婚內與他人同居,甚至還生兒育女,那么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前不久,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就說明了這一點。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我國婚姻法注重維護婚姻的穩定,對于違背一夫一妻制原則以及破壞婚姻家庭和諧的行為,法律會進行嚴懲。
朱某和鐘某夫妻二人原本感情很好,兩人生育了一兒一女,夫妻均各自有工作收入,一家四口的日子過得十分溫馨。可是好景不長,由于夫妻二人長期異地務工。原告朱某在外務工期間與他人產生婚外情,并生育了小孩。此后夫妻二人就經常吵架,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原告朱某自感與丈夫鐘某已無夫妻感情,于2020年1月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鐘某提交了朱某與他人同居并生育了子女的證據,要求與朱某解除婚姻關系,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會昌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原告與被告雖然婚前基礎較好,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來,因朱某與他人保持長期同居關系并生育了子女,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現雙方均同意離婚,予以準許;同時朱某的行為直接導致婚姻的破裂。根據朱某的過錯程度、造成的后果和本地區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朱某賠償鐘某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目前,該案已生效。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在本案中,朱某在婚內出軌,并與第三人長期同居,甚至還生兒育女,這嚴重違背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則,鐘某雖然作為被告,但是導致兩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責任在于朱某,因此鐘某仍然可以要求朱某賠償精神損害。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男女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過錯,并且該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導致離婚的,那么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進行賠償,該賠償主要是以精神損害賠償的形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