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和男子網戀后,受到男子的威脅和脅迫,而只得和男子登記結婚,其后,男子還對其不斷地進行騷擾,女子忍無可忍之下,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和男子的婚姻關系,在事實的證明下,法院支持了女子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指出一方受脅迫而登記結婚的婚姻系可撤銷的婚姻,但主張撤銷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脅迫事實的存在。
2018年9月,易某、李某通過互聯網相識。經過接觸,易某發現自己與李某性格并不合適,多次向李某提出分手,均遭到了李某的拒絕。2019年4月易某再次向李某提出分手時,被李某控制了人身自由,并將易某的手機、身份證、戶口本等重要物件進行了扣押,隨后將其控制在易某的出租房內、酒店內及李某車內,先后多次以“要么大家都去死,要么就結婚。”等言語方式威脅其生命安全,易某被迫于2019年4月30日與李某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為達到脅迫與欺騙易某結婚的目的,李某還在登記結婚辦證前出具了《協議》一份:“承諾1、不準讓任何人知道(除了雙方當事人)我們拿了結婚證的事實。2、不準以結了婚為由要易某生孩子。3、不能涉及到房產及經濟上所有問題。4、拿了結婚證后三個月拿離婚證,決不變卦,雙方互不干擾。登記結婚后,易某仍然單獨居住,未與李某共同生活。但李某又多次對易某進行威脅,導致易某無法正常生活,易某曾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還出警處置。現易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其與李某的結婚登記。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根據原告當庭的陳述,被告《協議》的承諾,及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顯示,被告以扣押原告的手機、身份證、戶口本和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共同死亡的言語等威脅手段,強迫原告與其登記結婚,系違背原告的真實意愿,應屬無效。故原告現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易某和李某登記結婚,是李某強迫和威脅易某所致,相關的證據也表明了脅迫事實的存在,因此兩人的婚姻屬于一方被脅迫而產生的婚姻,易某作為被脅迫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其和李某的結婚登記。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滬律網指出: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方被脅迫的情形,并且主張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只能是被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脅迫方的撤銷權,因為被脅迫方往往會處于人身受限制的情況中,那么只要其不向法院主張撤銷婚姻,這種非常態的婚姻就會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