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經媒人介紹,在給了彩禮后,就和別國的女子登記結婚,但是在登記完的當天,該女子就失蹤了,男子覺得不對勁后報了警,在破案后才知道原來該女子聯合媒人一直用虛假身份和多人登記結婚,那么該男子應當通過什么樣的途徑來解除這段被騙的婚姻關系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行騙女子以虛假身份和受騙男子登記結婚,受騙男子應當對婚姻登記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來解除婚姻登記。
2018年8月6日,張某通過“媒人”介紹,在三天后與別國的婁某(女)閃婚,并支付了彩禮及“媒人”介紹費共計26萬余元。辦理完結婚登記的當天,婁某失蹤了。張某報案后,公安機關于2019年4月將婁某及“媒人”等3人抓獲,并查實婁某3人還利用同樣的手段騙取了劉某、王某的錢財,且婁某使用編造的三個外國虛假身份信息分別與張某、劉某、王某領取了結婚證。張某持公安機關對婁某等人實施詐騙一案的立案決定書到民政部門要求撤銷婚姻登記,民政部門答復要解除婚姻關系需通過法院起訴。張某要求解除與婁某的婚姻關系,該如何起訴?張某與婁某解除婚姻關系,應如何起訴?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可作為民事案件起訴離婚。雖然婁某的行為涉嫌詐騙,但張某與婁某的婚姻登記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的,結婚證是由民政部門頒發的。因婚姻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故應通過民事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第二種意見認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第二種意見更為合理,婁某的行為雖然是利用虛假的身份進行詐騙,但是張某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自愿地和婁某辦理了結婚登記,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是該結婚登記存在瑕疵,即沒有對婁某的身份進行審查,因此張某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來撤銷和婁某的結婚登記。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張某和婁某通過結婚登記形成的婚姻,并不屬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有明確地規定,一方在結婚時受到欺詐,并不屬于其中的法定情形,因此張某不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撤銷和婁某的結婚登記,而應當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