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仍然需要對未成年子女履行撫養的義務,不直接撫養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的時間和款項,由雙方協商或者由法院判決而定,那么在雙方協商撫養費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約定“不支付撫養費就需要支付違約金”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這樣的約定是可以的,并不違背法律的規定,并且更有利于督促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支付撫養費,也更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李某和馬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3年6月生育一女李某菲。2017年3月10日,李某和馬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李某菲由馬某直接撫養,李某每年向馬某支付撫養費1萬元,該款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支付,在每年的8月1日前付清。如果李某逾期支付,按月利率1%支付違約金直至支付為止。2017年和2018年,李某依約向馬某支付了2萬元。2019年8月1日之后,經馬某多次催問,李某均以手頭緊張為由拖欠支付。馬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李某菲的撫養費1萬元及違約金。馬某請求的違約金能否支持?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支持。違約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條款,撫養費系人身關系,不適用合同法中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是基于身為父母的法定義務,而并非基于父母雙方的協議,且違約金有一定的獲利意義,而撫養費是對未成年人生活的保障,因此,撫養人不應以違約金的形式從子女的撫養費中獲利。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支持。違約金其實是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一種保護,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故應當予以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雖然違約金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在撫養費中約定違約金似有悖于法定的撫養義務,但是原被告在離婚時約定撫養費的支付時間和數額,也可以類比看到是一種合同,而且約定違約金更有利于保護被撫養人李某菲的利益,因此在撫養費中約定違約金是可以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指出:如果男女雙方在約定離婚后的撫養費時沒有約定違約金,那么當一方沒有支付撫養費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只支付撫養費,但如果起訴的一方在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要求支付所欠撫養費產生的利息,那么法院往往也會支持這一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