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內因交通事故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在離婚后,該賠償責任所產生的債務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這需要結合該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產生的具體情形而定,若是完全由夫妻一方的行為導致,并且也和日常的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那么該賠償責任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女方胡某提起離婚訴訟,男方劉某主張其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他人所產生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依法不支持劉某的意見。劉某與胡某婚后因性格不合,產生矛盾。2018年,劉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雙方矛盾進一步加深。2019年,胡某向華容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劉某表示同意離婚,但提出劉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他人產生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胡某應共同承擔該筆債務。法院審理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本案中,劉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他人所產生的債務,系劉某一方侵權行為所引起,夫妻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無論是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他人所產生的債務,還是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均屬于個人債務或者個人財產。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劉某在婚內因交通事故而需要承擔賠償的債務,雖然發生在婚內,但是這是由劉某個人的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賠償債務也和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無關,因此應當認定該債務屬于劉某的個人債務,胡某并不需要承擔償還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根據最新的關于夫妻債務糾紛的司法解釋,認定構成夫妻共同債的有兩種情形:第一種,該債務是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經過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后追認;第二種,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