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去世后,其繼承人也放棄了遺產的繼承,那么債權人應當如何實現自己的債權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繼承人放棄遺產的繼承,也就免除了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而這對債權人實現債務非常的不利,因此需要保證在此種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遺產能夠得到合理的保管,并且及時地變現。
2018年5月,黃某向王某借款10萬元,后黃某于2018年9月因病去世,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妻子劉某及其兒子黃某亮在繼承黃某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訴訟過程中,劉某及黃某亮提交書面聲明,明確表示放棄對黃某遺產的繼承。對于本案中繼承人放棄繼承,出借人主張的債權如何處理,有三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故劉某、黃某亮不負償還債務的責任,應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確認繼承人放棄繼承,將導致遺產范圍及遺產是否已經全部或部分發生了繼承等事實難以查明,且放棄繼承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不排除繼承人雖表示放棄繼承卻又實際繼承了遺產的情形。故從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仍應判決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第三種觀點認為,雖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人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但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仍應以其遺產進行清償,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負有妥善保管及協助變現清償的義務。故應判決在黃某的遺產范圍內清償向王某的10萬元借款,劉某、黃某亮負有保管遺產及協助清償的義務。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認為:我國繼承法采取的是有限繼承制度,繼承人只需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當繼承人放棄繼承時,的確不用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但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仍然應當負有妥善保管及協助變現清償的義務,幫助債權人從遺產中獲得債務的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滬律網提示:繼承人可以通過放棄繼承遺產的方式來免除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這就使得債權人實現債務的清償變得非常困難,因此需要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也要幫助債權人保管好遺產,協助實現遺產的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