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子,本想著自己也能繼承一部分,但是哥哥卻說她是嫁出去的姑娘,沒有繼承的權利,這讓王女士很難接受。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明確指出,借這種說法來剝奪女兒對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的行為是不道德,也是不合法的。
據王女士講,父母家在農村,家中還有一個哥哥在務農,高中畢業就到附近城鎮打工,2015年結婚后和丈夫一起到西寧務工。雖然兩人每月工資不高,但每月都會給父母500元錢貼補家用,節假日、父母生病了都會抽空回家探望,自己也盡到了贍養父母的義務。今年年初,父母因病相繼去世后,哥哥就以他是兒子,而且父母一直由他贍養為由,把父母留下的一院房子和財物據為己有。王女士就父母遺產的分配找哥哥商量了好幾次,但對方說她是嫁出去的姑娘,沒有分遺產的權利,父母去世時曾口頭告訴他,由他管理家中的院子等。對于哥哥的說法,王女士無法接受,遺產繼承是每個子女都應享有的權利,并不能因為自己出嫁了就沒有這個權利了。哥哥卻認為,在他們那里就有這樣不成文的規定,嫁出去的姑娘就不能繼承父母遺產,而且父母去世時說過讓他繼承家里的全部遺產,因此不可能再和王女士商量分配遺產的事。父母去世前是不是真的說過讓哥哥繼承全部遺產的話,當時也沒有其他人在場,王女士覺得哥哥之所以這樣說只是不想給她分遺產。王女士說,她并不是想和哥哥去爭遺產,只是想著自己能留下點父母的東西,也是給自己留個念想。她并不想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此事,只想通過社區法官來了解一下,不讓出嫁的姑娘繼承遺產的做法有沒有相關依據?父母的口頭“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子女是父母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父母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兒子和女兒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父母的遺產在子女之間應當平分,不讓出嫁女兒繼承遺產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滬律網提示:對于口頭遺囑的要求,繼承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即要求立遺囑人出于危急的情況下,并且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本案中王女士的父母去世時交代給哥哥的口頭遺囑并沒有其他人在場,因此口頭遺囑是無效的,王女士父母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