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英的父親在去世前,留下了一份內容“荒唐”的遺囑:女兒在婚后半年和丈夫離婚,才能獲得遺產的繼承權。否則,遺產將全部歸屬于妻子和繼子所有。林英不服,將繼母母子兩人告上了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父親的遺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像這樣限制婚姻自由的遺囑違背了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因此本案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林英說,父親是一名內科醫生,母親10年前去世后,1998年父親又同繼母結婚。因為再婚,自己與父親關系一直有點僵。林英說,本來成都一家醫院打算簽下自己的,但是年過六旬的父親已是肝硬化晚期,加上父親的挽留,自己留在了重慶,到了市內一家民營醫院工作。“自從我和吳濤認識后,父親就一直反對。”林英說吳濤是一名的哥,兩人感情很好。但是吳濤只有高中文化,家庭經濟條件也較差。兩人頂住壓力,于2006年12月結了婚。在庭審中,林英說,父親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價值31萬元,股票20萬元,現金11萬元,還有4萬多元的家電,繼母仗著遺囑,占有了全部財產。被告張某稱,林英不尊重林父的意見,與吳濤結婚,直接加重了林父的病情,不孝順,不應該擁有繼承權。林英的代理律師庭上稱,林父以林英婚后半年內離婚,才能獲得遺產繼承權為前提,性質上屬于非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具有違法性,所以所立的遺囑因條件違法而無效。同時,律師提出,在張某與林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子張偉多數時間與其生父一起生活,林父未與其形成撫養關系,張偉不能參予遺產的分割。主審法官認為,案情較復雜,將合議審理后,再行宣判。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本案中父親留下的遺囑是限制林英的婚姻自由權,違背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則,因此該份遺囑是無效的。在遺囑無效的情況下,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林英作為親生子女,享有第一順序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滬律網提示:被告張某所稱的林英不尊重林父的意見,與吳濤結婚,加重了林父的病情,不孝順,不應該擁有繼承權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必須是法定的,而且林英追求自己的婚姻并沒有錯誤。因此林英仍然享有父親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