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前,丈夫開車撞傷了人,但是一直沒有賠償,在兩人離婚后,男方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女方也應當承擔支付這筆賠償款的責任。那么,侵權之債是否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呢?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在婚內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帶來的債務,如果不是出于家庭共同利益的原因,那么就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
李某與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增加家庭收入,李某拉砂石料從事個體運輸掙錢。在一次運貨途中,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法院判決李某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損失三萬余元。判決后,李某未能履行。2012年,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離婚訴訟中,雙方未提及上述未償還的債務問題。被害人家屬申請強制執行,并請求追加王某為被執行人,但因不屬于法律或司法解釋應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法院裁定駁回。2018年11月,李某將賠償款及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共計十萬余元交至法院,并起訴要求王某共同負擔該筆債務。法院認可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王某負擔較小數額。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中,李某駕駛大貨車系為從事運輸賺取運費,發生交通事故時系李某與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運費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其因駕駛大貨車發生的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也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因此,賠償款項應由王某負擔一半。之后因李某作為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產生了較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息也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李某、王某分擔,但考慮到該筆利息產生的原因主要系因李某未能及時履行判決所致,故利息部分應由李某負擔較大份額,王某分擔較小份額。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的侵權之債,是李某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在運輸過程中撞傷人所形成的,因此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也需要承擔償還責任。對于遲延履行造成的債務利息,雖然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形成的原因主要在于李某,因此應當由李某承擔大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要素是夫妻之間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為了家庭的共同利益。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帶來的債務,沒有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聯絡,原則上應當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是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是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形成的,那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