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兩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給兒子,但是因為特殊原因房屋不能過戶,那么這個房屋的所有權又該如何認定歸屬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給子女的行為通常不能被撤銷,除非因為客觀原因,贈與無法實現。
李女士和王先生于2007年登記結婚,2009年生育一子王某某。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月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約定將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的位于海淀區的一處房屋贈與王某某。隨后,李女士和王先生依據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卻因案外原因無法過戶至王某某名下。無奈,李女士和王先生只好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訴至法院。經審理,李女士和王先生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同意涉案房屋歸李女士所有。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王某某也根據離婚協議的內容獲得了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存在案外原因導致不能過戶,雙方最終協商變更房屋的所有權也是合情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贈與行為不能隨意地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