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訂婚的當天,準岳父向男方加要彩禮3萬,男方只得又給了3萬元,但是這對情侶的婚事因為兩人鬧矛盾沒有辦成,男方便向法院起訴,主張女方返還彩禮以及多給準岳父的3萬元。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彩禮是以結婚為的目的的贈與,贈與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像本案中的準岳父在彩禮之外又索要金錢的行為不可取。
劉某是95后,他和女朋友小張準備訂婚。按照當地習俗,訂婚時男方分兩次給了女方訂婚禮金共計105000元,女方分兩次返還1400元。但就在訂婚當天,小張的父親老張突然把劉某喊到一旁,索要3萬元,聲稱不給的話就不同意訂婚。劉某迫于無奈,當即找人取錢給了“準岳父”。然而過了幾個月,劉某和小張之間產生矛盾且沖突激烈。在一次爭吵后,小張去了外地一直未回。劉某跟小張聯系幾次,但小張一直不回復。半年之后,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張返還彩禮及給老張的3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訂婚當日劉某給出的3萬元不是小張收的,也不屬于彩禮范圍,要求小張返還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劉某可另行起訴。于是,劉某便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了訴訟,要求小張的父親老張返還3萬元。東昌府區法院審理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損失;取得利益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老張在其女兒小張與劉某訂婚之際額外要求劉某給付3萬元,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且使劉某的財產受到損失,屬于不當得利,現劉某要求返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小張的父親老張返還劉某3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實踐當中,通常是由男方給付給女方,以促進雙方婚姻的形成。本案中,老張向劉某額外索要三萬元,劉某為了能夠訂婚才被迫給予,但是這筆錢不能算作是彩禮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的給付是建立在給付方自愿的前提下,因為婚姻不能以金錢來衡量,我們只能將彩禮視為一種民間風俗,而不能將彩禮作為能否成功結婚的因素之一,這樣才能避免婚姻受到金錢的腐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