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黑龍江省拜泉縣人民法院長春法庭調解了一起特殊的離婚糾紛案。案件原、被告均是聾啞人,難以正常溝通交流。為了妥善解決當事人雙方的困難,長春法庭找到兩位當事人在特殊教育學校的手語老師,最終明確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促使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法律人不僅要堅定法律的公正,還要體現法律的溫情。
原告吳某和被告費某均是聾啞人,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初期,吳某在家操持家務,費某外出工作,兩人生育了一名子女,夫妻感情不錯。后來由于吳某與費某生活習慣有差異,兩人心生隔閡,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今年7月,吳某和費某再次發生爭吵,吳某提出要離婚,費某表示同意,但對于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的問題上雙方爭執不下,最終吳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長春法庭法官收到離婚起訴書后,先通過委托訴訟代理人初步了解雙方關于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方面的意愿,找到問題癥結所在后,法官決定組織調解。考慮到當事人的特殊情況,為充分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法官找到原、被告在上學期間有很好感情的手語老師進行現場手語同步翻譯,并與當事人的家屬一起參加調解。調解過程中,吳某要求離婚后子女歸自己撫養,費某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而費某認為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考慮到吳某沒有固定收入,費某有穩定收入,且其父母也愿意承擔養育責任,承辦法官通過手語老師,耐心勸導吳某為孩子的成長考慮,理性冷靜解決問題。經過反復溝通,釋法說理、分析利弊,最終促成費某和吳某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子女由費某撫養。吳某每月支付300元撫養費,每周可探望子女。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當事人是否離婚的關鍵,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經過法官的調解,雖然離婚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最終能夠達成自愿離婚的調解協議也是善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本案的雙方當事人存在聾啞的特殊情況,法官能夠在調解的時候,充分考慮到這個情況,予以照顧,提供翻譯,促使雙方達成最終的調解協議,避免了糾紛的進一步嚴重化。這說明,法律的溫情往往會體現在細節的問題上,法律人尤其要重視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