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唯一的兒子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是男方在離婚后就一直沒有支付撫養費,女方無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昔日的夫妻最終又對簿公堂。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應當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就應該按照約定支付,拒不支付是對孩子的又一次傷害。
2015年3月,張某與黃某登記結婚,婚后張某生育一子。由于在家庭問題的處理上常發生爭吵,兩人于2016年10月起開始分居,兒子跟隨張某生活。2009年2月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孩子隨張某生活,黃某每月給付張某300元撫養費,直至年滿十八周歲。協議生效后,因黃某未自動履行,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該執行案件后,執行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黃某在接到判決書后即隨其父母外出打工,無從知曉其具體下落,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幾天前,申請人張某向法院反映黃某及其父母均已從打工地返回。執行法官立即趕往黃某家中,黃某及其家人起初態度頑固,不愿履行撫養費用,執行法官耐心地對其釋法明理,向其講解了有關撫養費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從孩子成長的角度、雙方多年的親情角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經過執行法官不懈的努力,黃某的抵觸情緒終于有所緩解。在時機成熟時,執行法官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最終,在執行法官反復溝通與耐心勸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黃某自2018年4月1日起每月給付申請人撫養費500元,直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至此,一場撫養糾紛成功化解,雙方都體會了彼此的不容易,承諾將來會為孩子營造更好的生活環境。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父母離婚后,父母和子女的關系仍然存在,子女跟隨父或者母一方直接生活,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需要承擔撫養費,直到子女成年為止。本案中黃某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從法律上和道德上看都是不正確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離婚,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如果再得不到很好的撫養,那么子女將進一步受到傷害。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這正是對未成年子女今后成長和生活的一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