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在逢年過節的時候往往會收到很多的壓歲錢,而父母往往會給將這些錢存進銀行,留給孩子長大后用,但是也有的父母會將孩子的壓歲錢占為自己用,他們認為給子女的壓歲錢就是給自己的錢,想用就用,然而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到,未成年子女的壓歲錢,屬于子女的財產,父母作為監護人,只有保管的權利,而不能擅自動用。
早在幾年前,廣州小蘇(化名)的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小蘇隨父親蘇某生活。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間,蘇某分三次將小蘇的3000元壓歲錢存入銀行。2015年12月,小蘇搬至母親黃某處生活至今,且于同月申請變更小蘇的撫養權,2016年4月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判決變更小蘇由母親黃某撫養。但在2016年3月,蘇某未經小蘇同意,擅自將小蘇存入銀行的壓歲錢及利息3045元取出。小蘇起訴認為,父親蘇某私自提取其壓歲錢拒不返還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故起訴到法院請求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蘇某表示,原告(即小蘇)的壓歲錢是其作為原告監護人存入銀行的,是在被告的親友圈子當中產生,與原告母親并無關系,且其曾與原告約定,待原告成年后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母親利用原告不懂分辨是非黑白,試圖教唆原告索回壓歲錢。法院認為,原告小蘇名下的銀行存款雖是被告蘇某為其存入,但小蘇對該存款仍享有所有權,蘇某無權擅自處分小蘇名下的存款。蘇某將小蘇名下的存款取出,侵犯了小蘇的權利,小蘇主張蘇某返還存款及利息的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據此,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判決被告蘇某返還小蘇本金及利息共計3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