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中,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需要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那么如果保證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去世,其繼承人是否需要對債權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呢?上海繼承律師指出繼承人是需要在其繼承的遺產份額內代替被繼承人承擔保證責任。
2015年5月13日,債務人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李某借款10萬元,約定按照2分計算利息,未約定還款日期,該筆借款由吳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8年9月,吳某因意外去世,留下遺產有與其妻子黃某共有的房屋一套。王某一直按約定利息支付至2018年11月,之后經李某多次催問,總是以各種理由拖欠不還。隨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同時要求吳某的繼承人黃某等兩人在繼承吳某遺產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對黃某等兩人是否應在繼承吳某遺產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保證是以保證人個人信用提供擔保。保證人的個人信用只附隨于保證人自身,保證人死亡,其個人信用也隨即消滅,保證責任也消滅。故黃某等兩人無需在繼承吳某的遺產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保證人死后保證責任是否消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在借款期限屆滿前保證人死亡,保證義務未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責任隨保證人的死亡而消滅;如果在借款期限屆滿后保證人死亡,保證義務已經轉化為保證責任,保證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保證其實質是以自身不特定的財產為債務人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死亡后,其繼承人繼承其遺產,就應當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個人保證責任雖然是具有人身屬性,但是其仍然屬于被繼承人的債務范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應當是一并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具有人身屬性的保證責任的債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滬律網提示:保證責任消滅的事由包括主債權消滅、債務轉讓給第三人而未經保證人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而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期限屆滿而債權人不為請求、保證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以及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在有繼承人的情況下,保證人死亡并不會導致保證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也不會造成保證責任的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