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沒想到我都跟老公離婚了,還能繼承到公公的房產。”王女士對公證員說道,自己和前夫離婚后沒有再婚,收入一般,女兒還小,生活并不容易,這次繼承得到公公的兩套房,以后的生活相對有了保障。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遺產,在沒有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明確表示遺產只歸該方所有的前提下,屬于夫妻共產財產。
2011年初,王女士與小李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但因種種原因,王女士與小李在2014年離婚。因雙方結婚時間不長,財產有限,協議約定,女兒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等。2013年9月,公公老李死亡。2016年7月,小李因病死亡。王女士撫養女兒的3000元沒了著落,生活困窘。2013年,公公老李的老房子拆遷,根據拆遷安置協議,老李可分得四套房屋。2016年底安置房竣工。近期為了做不動產權證,大李(老李的大兒子)來公證處咨詢如何辦理。根據大李提供的證明材料,經公證員審核后對他進行法律釋明:老李生前沒有遺囑,老李死亡時繼承開始,大李和小李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應均等。小李在老李死后,生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小李繼承時與王女士還在婚姻存續期間而沒有特別約定,《離婚協議》對此也沒有約定,因此小李雖然在2016年死亡,但由于老李財產沒有分割,小李妻子王女士和女兒對老李遺產有轉繼承權。所以,大李與小李家應該各得兩套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對于繼承份額也可以經協商一致不完全均等。最后,大李表示會按照法律規定與王女士一起來公證處辦理公證。這兩天,大李與王女士相約到鄞源公證處辦理老李遺產的繼承公證,王女士女兒的繼承由王女士法定代理。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在王女士與小李婚姻存續期間,老李去世,小李作為法定繼承人,在沒有老李留下遺囑指明遺產只歸小李個人所有的情況下,小李可以繼承的遺產份額屬于夫妻共有,在遺產分割前小李去世,王女士及女兒可以享有轉繼承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滬律網提示:轉繼承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本該由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轉由該繼承人的繼承人取得,實質上是第二次繼承,轉繼承既可以適用于法定繼承的情形,也可以適用于遺囑繼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