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與丈夫相戀多年而結婚,由于中間出現一些情況,后來才辦理結婚登記。之后二人感情不和,趙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兩人居住的房屋進行分割。最后,趙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訴求被法院駁回。案中涉及房屋雖然是二人婚宴后男方父母購買,并用于二人共同居住,但二人辦理登記結婚是在房屋不動產登記之后,并且,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該房屋屬于我某的個人財產。
王某和趙某(女)大學時便相識,戀愛多年,感情一直很好。2010年9月,兩人按照家鄉風俗舉辦了婚禮,由于趙某單位特殊,對配偶身份進行了一定時間的政審,二人辦理結婚登記已經是2011年6月份。在此期間,王某父母以兒子的名義全款出資購買了一套二手學區房,房屋于2011年3月份辦理不動產登記,登記權利人只寫了王某一人。二人結婚后工作繁忙,王某經常在外地出差,聚少離多,久而久之感情慢慢疏遠。趙某于2016年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二人離婚,并認為上述房屋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王某同意離婚,但堅持認為該房屋屬于自己父母對自己的個人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法院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及二人實際情況,認定該房屋屬于王某的個人財產,駁回了趙某的訴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雖然房子是在兩人舉行婚宴后,男方父母出資購買用于二人共同居住,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結婚”有嚴格的解釋,我國法律采取登記結婚制,只有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登記后才能認定為雙方具有法定夫妻關系,而案中,王某和趙某在2011年6月辦理登記結婚,但涉及房屋不動產登記在同年3月,也就是說,那時二人還不是法定夫妻,并且房產登記在王某名下,可視為是王某父母對其個人贈與。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滬律網提示:傳統習俗舉行的婚禮、儀式均不具備法定效力,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認定雙方產生法定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