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前妻王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就李某父母名下未完成分割的遺產分割問題爭執不下,王某認為未完成的遺產屬于李某的部分是兩人的共同財產,應該進行分割,并反對李某表示要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意愿,認為李某未經自己同意,不能私自放棄。最終,法院判決了王某的訴求。
王某與李某因感情不和要求與其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有三位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遺有房屋兩套尚未進行繼承分割。王某要求對李某即將取得的父母所留遺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李某表示未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要放棄遺產繼承權。王某認為李某父母留下的遺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她的同意,不能私自放棄。法院最終依據《婚姻法》及《繼承法》相關條例,判定李某父母的遺產尚未實際分割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駁回了王某的該項請求。
上海繼承律師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所得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因繼承權所應得財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的,離婚訴訟中主張對這部分財產分割的一方當事人可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但是出現本案中的情況,夫妻一方在分割遺產時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另一方則無權干涉。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独^承法》第二十五條1款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滬律網提示:繼承權是因身份關系而可能獲得財產的期待權利,在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有權選擇繼承遺產,還是放棄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