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因患抑郁癥、糖尿病等住院,入院時,其配偶丁某某與醫院簽訂了《開放病房住院協議》。之后王某某墜樓自殺,丁某某起訴醫院。法院最后根據相關規定及雙方此前所簽訂的協議,駁回了丁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中,醫院已盡其注意義務,而丁某某在相關協議中簽字,表明其已知相關情形,且王某某墜樓地點是其有意選擇,與醫院無關。因此,丁某某的訴求被駁回。
2017年10月17日,王某某因情緒低、煩躁伴軀體不適3月入合肥四院住院治療。入院初步診斷為:抑郁癥、糖尿病、頸動脈硬化伴斑塊形成、腦梗塞。隨后在被告處進行治療,入院當日,王某某被安排在開放式病房治療。王某某的配偶丁某某在《開放病房住院協議》上簽字。住院期間,患者情緒不穩定,出現過多次自殺行為。之后,王某某于后勤服務之用的膳食樓天臺墜樓身亡。于是,丁某某將醫院起訴到法院。后法院審理認為:患者墜樓顯系自殺,而就此危險及防范,院方已經充分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且其家屬已在相關通知書中簽字,可以認定為家屬已經知道相關情形。雖然患者系在醫院內墜樓身亡,但其墜樓位置并不屬于其住院治療的區域,而是患者有意選擇的位置,與院方并無關系,而且,院方已經盡到了安全防范義務。站在中立的角度來看,院方的治療和管理均無過錯。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丁某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指出:大部分人認為患者是相對弱勢的群體,所以會更關注患者的權利。但是一旦不合理的拔高了醫療機構的注意義務,以悲劇的發生反向推理,不僅有損個案正義,更可能導致院方在治療時產生更多的憂慮,從而更加不利于患者。而且院方為了注意義務所增加的成本,最后也要由患者承擔,損害公共利益。所以,應該合理分配醫院和患者的注意義務,以保障其權利。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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