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與前妻離婚時,法院判決其與前妻共有的房產歸黃某所有,但他需要支付43萬余元房屋補償款給前妻。不料他賣掉房屋后,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后來法院曾多次催促,黃某仍未履行義務,最后,黃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集美法院受到了審判。黃某前妻的權益也因此得以維護,但他自己,肯定沒想到自己行為會造成這樣的后果,實屬得不償失。
黃某與小玲自由戀愛于2006年登記結婚,并生育一子?;楹?,兩人共同購買了位于集美區的一套房屋。后來,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小玲兩次向集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撫養婚生子,由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2016年10月,集美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由小玲撫養,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夫妻共有的房產歸黃某所有,黃某應支付小玲43萬余元的房屋補償款。離婚案判決生效后不久,黃某就將夫妻共有的房產進行變賣,但是,他拿到賣房款后,卻未向小玲支付房屋補償款。為此,阿玲向集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集美法院多次向黃某發出執行通知,并電話告誡黃某拒不執行判決的法律后果,但黃某既不執行判決亦不到庭接受調查。最終,鑒于黃某在明顯有能力執行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性質惡劣,法院將黃某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由移送公安機關。隨后,黃某很快被警方抓獲并起訴到法院。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某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夫妻雙方離婚時,其共有的房屋本就應該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首先是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很明顯本案屬于協議不成的情況。因此,當法院作出判決后,雙方即有履行判決的義務,但黃某卻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導致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罪 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滬律網提示:完全有能力執行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定義務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