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人們的生活條件好了,于是就開始追求精神上的享受了。什么父母之命,什么媒妁之言早已成為過去式,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也不再像以前那樣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忍氣吞聲過一生了,當然也有些人為了能給孩子一個健康成長的童年,一直隱忍到孩子成家立業再離婚的。這就涉及到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下面來詳細看一看:
在遇到離婚的情況時,有兩種處理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而離婚需要解決三個問題:(1)是否離婚?(2)誰撫養孩子?(3)財產如何分割?如果雙方對這些問題協商一致,可以直接協議離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想要離婚就只有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了。
關于離婚財產的分割:領取結婚證的時間是劃分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分水嶺,但并不是必然的,還需要從資金來源來分析。
真實求助:一個女當事人,在她孩子成年以后。她出了40萬,她丈夫出了60萬,給他們的孩子買婚房。這100萬里面有10萬是女當事人父親的拆遷款,贈送給女當事人的。現在她想離婚,雙方有兩個矛盾點。
第一,她們夫婦共有兩套房子,因為房產是福利房,所以房子的價格不貴,但是目前都在男方的名下。現在夫婦兩個都想要貴的那一套。這個房子按法律來該怎么分?
第二,女方的工資比男方高很多,女方不愿意把自己的工資分給男方。男方想分女方的工資。女方想把她的部分工資贈予她孩子。這算不算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一、現在夫婦兩個都想要貴的那一套。這個房子按法律來該怎么分?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對于婚后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所以第一個問題就是誰想要貴房子,就多出錢補償對方就行了。
二、離婚前財產轉給孩子,算是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取得的工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是均分的。是在婚后雙方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資)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女方比男方工資高,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配也是按一般平均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想要知道離婚前財產轉給孩子,是不是屬于財產轉移,首先我們要知道財產轉移的概念。財產轉移:是指一方將財產轉移到另一處隱藏起來,其目的是要將違法轉移的財產私分或獨占。而如果是將財產轉移到子女名下,其行為沒有對財產進行隱藏,所以,這種婚前財產轉移給子女不算做財產轉移。
離婚時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當錢存入孩子名下時錢已經屬于孩子的財產了。離婚時孩子的財產不應被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由撫養孩子的那方代為保管。
既然連夫妻共同財產都不算,更不可能算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