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李先生與王女士相識并開始同居,1996年雙方生育一子,但直至今日二人仍未領取結婚證。2008年12月份,王女士未打招呼就離開了李先生和兒子,于是李先生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事實婚姻關系。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李先生訴稱,自1994年開始他與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生一男孩。他與王女士一直在北京生活,并一起做生意。2006年11月和2006年12月,他們分別以王女士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和一輛車。2008年12月,王女士將車開走,離開他和孩子與他人同居生活。現起訴要求解除他與王女士的事實婚姻關系;兒子由李先生撫養,王女士每月支付撫育費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房屋及轎車。
庭審中,王女生辯稱,她與李先生并不是事實婚姻關系,也并非同居關系,他們大概在1998年就分開了,在北京他們也是各過各的,只是因為兒子的原因才有一些聯系。他們沒有生活和經濟上的關系,房屋和轎車是她的個人財產,與李先生無關。故不同意訴請。
審理中,法院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中發現了一份李先生和前妻的離婚證,上面登記的離婚時間為1994年4月21日。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先生在與前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王女士同居,并于1996年3月25日生育一子。1994年4月21日,李先生與前妻離婚,所以李先生和王女士的關系并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事實婚姻情形,只是同居關系。經法院釋明后,李先生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
最后,法院判決解除了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同居關系,兒子由李先生撫養,王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王女士給付李先生財產折價款50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