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精神病院無人照料,丈夫不管不問,作為病人的哥哥提起訴訟要求妹夫負擔醫療費并將妹妹接回家履行扶養義務。日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扶養費案件。
王玲的哥哥王勝稱,王玲與徐林于1999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2004年,王玲被精神病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從2004年到現在一直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在此期間,徐林對王玲不聞不問,而且也不交醫療費,一直是自己借錢為妹妹王玲治療。
徐林辯稱,2003年,王玲和他母親發生糾紛后跑回了娘家,至今一直沒有回家。自己也曾接過王玲,但是王玲不回來。此后他一直帶著兒子到現在。等王玲的病好了,他就同意把她接回來。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玲住院期間的醫療費應當由徐林承擔;結合本案實際,王勝要求由徐林將王玲接回家中履行扶養義務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解釋說,本案王玲在婚姻存續期間患有精神性疾病,徐林理應承擔扶養的義務。王勝要求徐林給付一萬五千元醫療費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針對王勝要求徐林將王玲接回家履行扶養義務,因王玲訴訟期間屬于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能夠出院王勝并未舉證說明,況且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的法律條款。所以從本案案情出發,采取何種方式使得王玲的身心健康得到保護并使徐林承擔法定的扶養義務應是本案重點考慮的問題。結合本案實際,王勝要求由徐林將王玲接回家中履行扶養義務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