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李佩璇律師發現一些當事人對自己應有的權利或義務不太明確,或者,因為對一些具有時效性的程序規則疏忽或不懂,而喪失了自己應得的利益、權利,或者無意中做了違法了事。
就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的基本基本的權利義務,李佩璇律師大致總結如下,希望當事人能注意這些問題:
(一)無過錯方在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下,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或在二審期間提出但是調解不成的,可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ǘ╇p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對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有關商業秘密的,有權向法院申請不公開開庭審理。
?。ㄈ╇p方當事人在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雙方當事人可協議確定雙方應負擔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ㄎ澹╇p方當事人,一經發現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將按妨害民事訴訟予以法律制裁。而另一方在離婚后發現上訴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當事人共同財產。